潜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方XX,男,1949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X,男,1998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聂XX,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XX诉被告聂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XX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方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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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