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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与聂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潜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方XX,男,1949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X,男,1998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聂XX,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XX诉被告聂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XX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方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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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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