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汪XX,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XX。
被告:廖XX,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X与被告廖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X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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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
标 的:1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