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程XX,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被告(反诉原告):汪XX,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县农*职工。
被告:中国XX公*。
负责人:胡XX,该公***。
委托代理人:陈*要,安*天柱律师*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诉被告汪XX不当得利*纷及反诉原告汪XX诉反诉被告程XX、被告中国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程XX、反诉原告汪XX于2014年8月28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双**自行和*,原告程XX、反诉原告汪XX申*撤诉,符*法*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程XX、反诉原告汪XX撤回起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XX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汪XX负担。
审 判 长 徐XX
审 判 员 贾*娟
人民陪审员 房XX
书 记 员 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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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7 16:00:00
审理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