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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X,农*。

委托代理人户兆华,天津淇奥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农*。

原告宋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户兆华*被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宋XX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2006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2009年1月6日复婚,在复婚后*告经**酒、对家*实施**暴*及与他人有*正当男女关*,现原告认为双**情已彻底破裂,故呈诉。请求依法*令:1、解*原、被告婚姻关*;2、婚前财产各归*有;3、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

被告王XX辩称,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理查*,原、被告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2006年11月30日双**议离婚后*于2009年1月6日复婚。原告主张***2013年*居*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未实际分居。

上述事实有*、被告的陈*及婚姻登记证明*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较长并生育一子,双**婚前及婚后*生活中应*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今后*生活中应*互相*重、互相*任,互相*顾,建立平*、和*的婚姻家*关*。而不应*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为由草率离婚。结合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情、离婚原因、婚姻现状及双***和*可能*方*的因素综合分析,原告现无证据证实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底破裂,且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据此,对原告提出的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代理审判员 陈 达

书 记 员 贺XX

附:本案引用的法*条文

《中华*民共和**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求离婚的,可由有**门进行调解*直接向*民法*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予离婚。

有*列情形之一,调解*效的,应*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暴*或虐待、遗弃家*成*的;

(三)有*博、吸毒等恶习*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居**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失踪,另一方*出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出证据。

《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任*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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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6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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