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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XX与湖北XX公司、刘XX、朱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沙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翟XX。

委托代理人何峻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X。

被告刘XX。

被告朱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XX诉被告湖北XX公司、刘XX、朱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XX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中国XX、中国XX银行的开户账号上予以冻结存款2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翟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湖北XX公司、刘XX、朱XX在中国XX、中国XX银行开户账户上予以冻结存款2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周曲曲

书 记 员  袁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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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沙洋县人民法院

标      的:21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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