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黄XX与梁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代理人:吴黎娜,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XX,安徽XX。

被告:梁XX。

委托代理人:宁XX,安徽XX律师。

原告黄XX诉被告梁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XX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的委托代理人吴黎娜,被告梁XX的委托代理人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诉称:黄XX系黄XX与梁XX的非婚生子。黄XX与梁XX2009年相识,2011年同居生下黄XX,由于梁XX本身有自己的家庭,对黄XX很少尽到父亲的责任。黄XX一直随母亲黄XX生活,一切费用开支均由黄XX支付。黄XX多次要求梁XX履行父亲的职责,尽抚养义务,均被拒绝。原告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月,直至原告十八周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梁XX辩称:2008年,梁XX在网上认识黄XX,一时糊涂与其开房发生了关系。后有人威吓被告,骚扰被告妻子,梁XX不再与黄XX往来。2011年,黄XX电话找梁XX,让梁XX拿钱盖房,说将来拆迁给梁XX儿子梁X乙一套,当时,梁XX以五万元的价格购买黄XX妹妹家的地盖了240平方米的房子,又支付一万多元的首付给黄XX买车,后二人不再往来。2014年6月份,黄XX忽然向梁XX要钱进货,梁XX给黄XX钱进货、又买一个金镯子花费四万多元,给黄XX还高利贷两万元,向她卡里打款两万多元。由于梁XX从来未与黄XX同居,只是偶然在一起,而且间隔时间比较长,梁XX不知道黄XX何时出生。

黄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如下:

证据一,阜阳市颍州区XX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一份证明。证明黄XX与梁XX存在父子关系。

证据二,居民户口本。证明黄XX的基本情况与黄XX系母子关系。

证据三,XX幼儿园幼儿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梁XX、黄XX是黄XX的父母。

证据四,XX幼儿园收据一份。证明黄XX就读幼儿园,每年学杂费13402元。

证据五,人身保险合同一份。证明黄XX每年为黄XX支付保险费3769.28元。

证据六,梁XX书写的一份材料。证明黄XX是梁XX的儿子。

证据七,原被告之间的一份合照。梁XX与黄XX是父子关系。

证据八,司法鉴定意见及2000元鉴定费票据,证明黄XX与梁XX之间具有生物学的父子关系。

梁XX对黄XX举证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证据一,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

证据二,无异议。

证据三,来源不明,调查的对象不明确。何X书写不明确。

证据四,收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证据五,中国平安人身保险合同一份与本案无关联性,其证明目的无依据。

证据六,梁XX书写的一份材料,该证据具有违法性。派出所李X处理辖区内居民的纠纷不应签署个人的姓名;证明的内容凌乱、无序,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其形式违法,该证明不具有合法性。

证据七,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父子关系。

证据八,认可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黄XX举证的证据认证如下:

证据一、二、三、六、七、八相互印证,本院对梁XX与黄XX存在生物学的父子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

证据四、五,黄XX为黄XX支付的费用,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梁XX本身有家庭,2009年与黄XX相识,发生两性关系,造成黄XX怀孕,2011年2月2日生育黄XX。黄XX现在XXX幼儿园学习,黄XX每年为黄XX支付学杂费13402元,支付人身保险费3769.2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XX申请与梁XX进行DNA鉴定,经本院委托,2015年4月30日,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皖)天衡司鉴(2015)临鉴字第07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为:支持梁XX是黄XX生物学父亲。黄XX支付鉴定费2000元。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梁XX与黄XX是否存在父子关系。2、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黄XX举证的证据,足以证明梁XX是黄XX的父亲,黄XX、梁XX对黄XX均应尽抚养义务直至十八周岁。黄XX跟随黄XX生活且系城镇居民户籍,梁XX应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支付抚养费直至黄XX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8月26日前支付黄XX抚养费9000元/年至黄XX年满十八周岁止。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李XX

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X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