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满生,湖南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45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XX,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XX,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黄XX、黄XX、黄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4年1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黄XX、黄XX、黄XX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楚 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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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宜章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