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刘X,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娟,北京市方*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马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李XX独任*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被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马X诉称:2000年12月27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双**系再婚,婚后*育一女马X1。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家*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毫无共同语言。近几年*,我与被告矛盾加剧,感情完全*裂。我曾*2013年6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我撤回起诉。现在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割灯具、电器等共同财产,双**女马X1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马X1抚养*600元。
被告刘X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被告婚后*情很好,只是因家*琐事及教育子女的问题发生过争吵,没有*的矛盾;原告系因夏XX拆迁后,我们经*条件改善才想离婚的;我们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会与原告好好沟通,努力改善双**关*,维系完整的家*。
经*理查*: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200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双**系再婚。双**婚时,原告带有*子刘X,由双**同抚养,现已成*。2001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生育一女马X1,现就读于***第五中学。原告与被告婚后*期感情较好。近年*,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以及教育子女问题的分歧,多次发生争吵。2013年6月,原告曾*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后*告撤回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一直在努力与原告沟通,愿意改正自己做的不好的地方,会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服从*告的意见,争取与原告和*,为两个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家*环境,维系一个完整的家*。
上述事实,有***事人陈*、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双**生活中应*敬互爱、互相*解***,才能**和*进婚姻稳固、家*和*。原告与被告虽系再婚,但双**同生活时*较长,共同生育一女及抚养*个子女。应*定,原告与被告具有*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与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及教育子女问题发生过争吵,但双**无根本性矛盾,双**以通*加强*通**此宽容*除矛盾,且被告表示愿意努力促使双***,维系一个完整的家*。因此,本院认为双**情并未破裂,尚**好的可能。双***强*通,互相*解,消除矛盾,共同维系良好的家*关*。故对于*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五元,由原告马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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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7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