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土地房产

徐X与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蒙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男,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XX律师。

被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XX,住所地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XX,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与被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宝琴

书 记 员   刘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蒙城县人民法院

标      的:97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