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男,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XX律师。
被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XX,住所地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XX,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与被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宝琴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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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蒙城县人民法院
标 的:97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