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XX。住所地:湖州市XX。
负责人:董XX,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叶XX,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秀娟,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XX。
被申请人:沈XX。
被申请人:沈XX。
被申请人:吴XX。
被申请人:湖州XX公司。住所地:湖州市XX。
法定代表人:郭XX。
关于申请人中国XX与被申请人蒋XX、沈XX、沈XX、吴XX、湖州XX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吴嘉晖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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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