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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XX诉张XX返还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闫XX,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闫X,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剑杰,山西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诉被告张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1元,减半收取2025.5元,由原告闫XX承担。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苗XX

审判员  靳XX

书记员  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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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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