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闫XX,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闫X,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杰,山*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诉被告张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使其诉权,符*法*的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闫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1元,减半收取2025.5元,由原告闫XX承担。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苗XX
审判员 靳XX
书记员 沈XX
其他诉讼仲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7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