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X,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X,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东XX。
法定代表人崔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金桥大厦)。
诉讼代表人北京XX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潘XX。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北京XX公司、被告北京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X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陈X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XX
书记员 林XX 书 记 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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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4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3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