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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杨XX与昆山XX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汉族,1959年11月13日生。

原告杨XX,女,汉族,1961年8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磊,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栾X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昆山XX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前进东XX。

法定代表人宗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杨XX与被告昆山XX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4元,减半收取3807元,由原告李XX、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守旺

书 记 员  王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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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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