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男。
委托代理人王**,黑龙**星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
上诉人曹XX因所有**认纠纷一案,不服庆安*人民法*(2013)庆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XX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判决认定,2004年5月14日,曹XX以原告曹XX的名义与王XX签订房*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坐落于*安XX42.3平***宅(地号为0712、户号为33)出卖给曹XX,协议书上购买人的姓名为原告曹XX,代书为谷XX。协议约定房*价款为21000.00元,协议签订时*XX向*XX支*了房*,王XX将房*证照交给了曹XX,但双**办理产权*户手续。房*买卖后,曹XX及其妻子刘XX对购买的房*进行了实际的管*和*用。在此期间,曹XX及其妻子刘XX多次将该房*出租并收取租金,对购买的房*进行了修缮,并新建了门房。后*XX于2011年7月因病去世。自2004年5月至曹XX去世前,原告曹XX未对双**议的房*进行实际的管*和*用,也未对曹XX夫妻对该房*的管*和*附行为提出过异议。曹XX生病住院期间立有*嘱,遗嘱对该房*进行了处理,明*表示其去世后,该房*的产权**子刘XX所有,原告曹XX当时*对遗嘱的内容*示反对,该房*的原始房*及房*买卖协议书原件一直由被告刘XX保管*今。现原告曹XX诉到法*,要求被告刘XX停止侵权*还房*及买卖房*协议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审法*判决认为,原告曹XX主张***议的房*是其购买,其在陈*部分购房*来源时*后*盾,其还表示有*分购房*是曹XX垫付的,因曹XX去世,对此不能*定,签订购房*议时,曹XX不在场,房*由曹XX支*,故此,曹XX主张*房*由其支*证据不足。卖房*将房*及房*均交付给曹XX,并且曹XX及被告刘XX对房*进行了实际管*(出租、维修、盖*房),曹XX对此表示,维修房*时*出资3000元,由曹**交给曹XX,曹**出庭作证,但因曹XX去世无法*定,故曹XX诉称维修房*时*实际出资证据不足。另外,曹XX结婚未居*该房*,与情理不符。曹XX生前两次提到该房*在其去世后**子刘XX所有,曹XX均未有*体的行为及语言表示反对,在曹XX购买、管*使用及处分该房*的过程*,曹XX均未主张*有*,知情人曹XX去世,曹XX仅以购房*议中购买方*其名这一情节要求认定其为房*所有*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卖房*王XX是房*买卖过程*唯一证人,其证实曹XX为购房*,但曹XX未对房*进行实际管*,且其证实内容*被告提供的与王XX及其妻子的谈*录音矛盾,无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故对王XX的证言亦不能*信。被告刘XX当庭陈*房*由其丈夫曹XX购买,房*交付后,曹XX、刘XX夫妻对买卖的房*进行了实际的管*、使用、收益,被告刘XX提供的录音资料、手机短信及流水*,从*同角度证实了诉争的房*产权**于*XX及刘XX。曹XX住院期间所立遗嘱的内容*立遗嘱时*场人富**、刘**的出庭证言、证人于**、王**出庭证实也客观真实的反映了该房*的实际所有*为曹XX和*XX。比较双**据,原告的证据仅对购买房*来源及在房*维修过程*实际出资提供证据,被告均提供了相*的证据予以反驳,被告在实际出资、房*管*、房*处分等多方*提供证据,原告均未提供有**证据予以反驳,且证据之间可以互相*证。综上,原告曹XX要求被告刘XX停止侵权,并返还房*及房*买卖协议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依照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80元*原告曹XX负担。
判后,曹XX不服,向*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如下: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提供了购房*议,并且卖房*王XX、代书人谷XX、证人曹**均能*实。所交购房*来源清楚,对于*XX为上诉人垫付购房*的事实没有*定,对于*XX的遗嘱,上诉人明*表示反对,对于*XX的证言法*应*采信,对于*音资料不应*以采信;2、一审法*判决对证据的认定程*违法,故意遗漏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对双**供的证据区别*待,显失公*。对刘XX提供的流水*因过举证期限,上诉人没有*行质证,一审判决对此事实予以认定错误。对刘XX提供的录音资料,因第三人没有*庭作证,且视听资料是经*剪接的,因此不能*为证据使用。一审法*判决故意遗漏证人谷XX、刘XX的证言材料,谷XX是签订房*买卖协议的代书人,对其证言应*予以采信,刘XX是反驳遗嘱的重要证人,证言应*采信。对于*诉人购房**XX垫付的购房*及维修房*时*上诉人出资的3000元,是由曹**交给曹XX的,但一审判决对该证人证言以曹XX去世为由没有*定。3、一审法*判决适用法*错误,本案是所有**认纠纷,房*买卖合同关*是否成*应*审理的重点,上诉人已经***提交买卖房*协议,此协议是原始证据。此案应*用合同法*八条、第四十四条、物权**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否认上诉人与曹XX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以改判。
经*院审理查*,本院审理查**事实与原审法*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XX在两级法*审理期间,所提供的房*买卖协议均是复印*,购房*议原件及原始房*均在被上诉人刘XX处。该房*购买后,一直由被上诉人刘XX及曹XX出租、管*、使用,并于2010年*该房*内盖*门市房,并没有*接证据证实在购买房*及盖*市房**诉人曹XX出资的事实。原审法*在审理此案时,结合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该案的事实,程*合法。并没有*据证实曹XX与上诉人曹XX之间存在委托关*的事实。原审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曹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姜XX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XX
书 记 员 郭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3 16:00:00
审理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