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农*居*。
被告吕XX,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系咸*XX公**工。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被告咸*XX公*(以下简*“咸*XX公*”)。
法*代表人肖团,执行董*。
委托代理人马XX,男,汉族,1957年1月21日出生。
被告中铁XX集团建筑安*工程**公*(以下简*“中铁XX建筑安*公*”)。
法*代表人李XX,总经*。
委托代理人莫XX、尚XX,系公***顾*。
被告中国XX公*(以下简*“XX公*”)。
负责人黄X,总经*。
委托代理人朱XX,陕西XX律师。
被告XX始县XX公*(以下简*“XX始县XX公*)。
法*代表人刘XX,系公**经*。
委托代理人史*,陕西恒典律师*务所律师。
刘XX与吕XX、咸*XX公*、中铁XX建筑安*公**康**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旬民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被告中铁XX建筑安*公*、咸*XX公**服,提出上诉。安**中级人民法*于2013年8月8日以(2013)安*终*第00328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本院(2012)旬民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审理过程*,原告申*追加XX公*、XX始县XX公**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行组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中铁XX建筑安*公*、咸*XX公*、XX公*、XX始县XX公**委托代理人、被告吕XX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刘XX诉称,2011年12月16日,原告在任**隧道内施*支*时,被吕XX驾驶的陕DXXX号小轿车*伤。2012年3月19日旬阳*交警大队作出吕XX负事故主要责任、中铁XX建筑安*公**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认定。原告受伤后*安**中医院及旬阳*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球钝挫伤;3、左*睑皮*裂伤;4、双*视神经*伤;5、左*眶骨折。住院期间费*均由被告垫付,原告自行支*医疗费*为776.10元。原告伤情,经*定为十级伤残。综上,请依法*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共计51405.19元。其中医疗费776.10元、误工费14847.26元(158天×93.97元/天)、护理费8363.33元(89天×93.97元/天)、伤残赔偿金10056.00元(5028元×20年×10%)、住院伙食补助费2570.00元(89天×30元/天)、营养*1780.00元(89天×20元/天)、交通*1089.50元、住宿*1055.00元、鉴定费7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文**100.00元,并请法*按计*标准的上限支*原告的诉请。
被告吕XX辩称,陕DXXX车*是被告,发生交通*故当天被告休假开车*出办私事,事故与被告咸*XX公**关,被告应*担事故赔偿责任。该事故造成*人受伤,被告已花*几十万*,现债台高*。对事故的真实性及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起事故被告有*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咸*XX公**称,陕DXXX号小轿车*吕XX的私车,被告未租用吕XX的私人车*。该事故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担赔偿责任,应*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
被告中铁XX建筑安*公**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的交通*故认定书已被撤销,现旬阳*交通*察大队已作出旬公*重认字(2014)第01号交通*故认定书,被告不属于*讼主体,应*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
被告XX公**称,本案事实认定及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无异议,鉴定费*打印**告不承担,请法*依照规定在交强*限额内依法*决。
被告XX始县XX公**称,交通*故的责任*体是自然人,不是公*,旬阳*公**交通*察大队作出的旬公*重认字(2014)第01号交通*故认定书将被告列为责任*体,明*错误,被告不应*本案的赔偿主体。根据《陕西省高*人民法*关**理交通*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即使被告有*任,也只能*担1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告支*了2413.10元*医疗费,通*原告家*向*告支*5000.00元*金。原告起诉要求的各项*偿数额明*过高,请法*以实际产生的费*为准进行判决。
经*理查*,刘XX受雇于XX始县XX公*。2011年12月16日15时30分,吕XX驾驶陕DXXX号小轿车*十天高*安***往旬阳*中,行至十天高*安***家*隧道K168+700m(在建高*路)时,将在仁家*隧道内的施*人员刘XX、段XX(另案处理)撞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安**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天,在旬阳*中医院住院治疗86天,诊断为: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球钝挫伤;3、左*睑皮*裂伤;4、双*视神经*伤;5、左*眶骨折。开支*诊检查*疗费2413.10元(XX始县XX公***)、住院医疗费14600.00元(吕XX支*)。出院医嘱记载原告左*视力下降及有*鸣感觉,建议到上级医院诊断治疗,原告先后*次在西安*大附属医院门诊治疗,开支*诊医疗费*776.10元。2012年5月23日,安***司**定中心作出(2012)临鉴字第412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坠落伤致左*眶骨折,伤残等级属十级,开支*定费750.00元。因治疗和*讼,原告另开支*合理费*有*通*1089.50元、住宿*1055.00元、打印*100.00元。
2012年3月19日,旬阳*公**交通*察大队作出旬公*认字(2012)第17号交通*故认定书,认定吕XX的行为违反《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一款及《中华*民共和**路*通****施*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中铁XX建筑安*工程***天高*安***电十一标作为施*单*,负有****职责,依照《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一百零五条及陕西省实施《中华*民共和**路*通***》办法*四十七条二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刘XX无事故责任。2014年5月13日,旬阳*公**交通*察大队根据旬阳*公**法*大队2014年4月30日法*建议,按照《公**关*部执法*督*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撤销《旬公*认字(2012)第17号交通*故认定书》,旬阳*公**交通*察大队对本起事故进行重新调查*实,吕XX驾驶机动车*通*施*作业路**,未保持安***、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临危*取措施*当是形成*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道路**作业单*在道路**作业时,未在距离施*作业地点来车*****离处设置明*的安**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安**示标志和***护措施,致使通*的人员、车*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是形成*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故作出旬公*重认字(2014)第01号交通*故认定书,认定吕XX的行为违反《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一款及《中华*民共和**路*通****施*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XX始县XX公**为施*单*,负有****职责,依照《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及陕西省实施《中华*民共和**路*通***》办法*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刘XX无事故责任。
另查,中铁XX建筑安*公**为甲方*XX始县XX公**为乙方*订了建筑安*工程**分包*同,合同约定施*地点庙沟、仁家*隧道,分包**:XX始县XX公**供完成*程*容*需的劳*力、施*机具及施*所需的辅助材料。吕XX系咸*XX公**作人员,系陕DXXX号小轿车**,陕DXXX号小轿车**在建高*路*,车*放有*咸*XX公**义申*办理的工作证和**通*证。陕DXXX号小轿车*被告XX公**保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0月15日零时*至2012年10月14日二十四时*,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00元。
陕西省统计*公*的《2011年*西国*经*和*会发展统计**》,农*居*人均纯收入5028.00元。庭审查**告支*原告的医疗费,双**商*行解*,不在本案中一并解*。
上述事实有*下证据可证实:
1、原告刘XX提供的旬阳*公**交通*察大队对吕XX的询问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安***司**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412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安**中医院及旬阳*中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西安*大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费、交通*、住宿*、鉴定费*打印**据。
2、被告吕XX提供的车*行驶证、机动车*驶证、旬阳*中医院住院医疗结算收据、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单。
3、被告XX始县XX公**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代表人身份证明、旬公*重认字(2014)第01号交通*故认定书、安**中医医院门诊医疗费*结算收据。
4、被告中铁XX建筑安*公**供的旬公*重认字(2014)第01号交通*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公*的健康**法*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应*承担侵权*任。被告吕XX驾驶机动车*通*在建高*路*,未保持安***,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造成*XX受伤,应*该损害后*承担主要责任。被告XX始县XX公**为施*作业单*在施*作业时,未在距离施*作业地点来车*****离处设置明*的安**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安**示标志和***护设施,造成*XX受伤,应*该损害后*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中铁XX建筑安*公**将事故发生路**程*包*具有*立法*资格的XX始县XX公*,故中铁XX建筑安*公**承担赔偿责任*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二十八条关**动车*道路*外的地方**时*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的规定。吕XX驾驶的车*在被告XX公**保了交强*,被告XX公***交强*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吕XX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XX始县XX公**担30%赔偿责任。XX始县XX公**称其只承担10%赔偿责任*意见,无法*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吕XX及所在用人单*咸*XX公**辩称,事故属吕XX个人行为,与咸*XX公**关。根据庭审查**案件事实,吕XX驾车*驶路**正在建设高*公*,不允许**通*,仅允许**单*车*且有*作车**证的车*通*,吕XX驾驶的车*有*咸*XX公**义办理的工作车**证,据此可认定被告吕XX履行与工作任*有**行为,结合吕XX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该损害后*应*吕XX与咸*XX公**担连*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诉请及本院采信的证据,刘XX的合理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776.10元、有***病历及票据印*,予以确认;2、根据原告住院时*及伤残鉴定评定时*,原告误工费*认为16793.84元(157天×39043÷365)、护理费9520.07元(89天×39043÷365)合理有*,予以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关*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即950.00元(3天×30元/天+86天×10元/天);4、根据原告伤情及伤残情况,原告主张*养*1780.00元(89天×20元/天),予以确认;5、原告伤残等级属十级,其诉请残疾赔偿金10056.00元(5028元×20年×10%),予以确认;6、结合原告伤残程*及当地生活水*,精神损害抚慰金*定为2000.00元;7、鉴定费750.00元、打印*100.00元、交通*1089.50元、住宿*1055.00元*理有*,予以确认。综上,原告刘XX的损失为44870.51元。因本起事故共造成*人受伤,另案段XX的损失为245220.50元,二受害人的损失比例分别*刘XX15%,段XX85%。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责任*干*题的解*》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医疗费776.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3.90元,误工费14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18000.00元。
二、被告吕XX与被告咸*XX公**偿原告刘XX18809.36(26870.51元×70%);吕XX与咸*XX公**负连*责任。
三、被告XX始县XX公**偿原告刘XX8061.15元(26870.51元×30%)。
四、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决内容*判决生效后*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085.00元,由被告吕XX与被告咸*XX公**担760.00元,被告XX始县XX公**担3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向**
审 判 员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罗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6 16:00:00
审理法院:旬阳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