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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盂县XX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林海,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盂县XX厂。

法定代表人刘XX,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山西XX律师。

上诉人许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盂县人民法院(2014)盂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林海,被上诉人盂县XX厂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盂县人民法院(2014)盂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盂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田志国

审 判 员  薛利华

代理审判员  王永平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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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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