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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湖北XX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陈XX返还原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祥市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阳春XX。

法定代表人肖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XX,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反诉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特别授权代理,系陈XX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北XX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陈XX返还原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湖北XX公司于2015年3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陈XX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北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陈XX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北XX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陈XX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湖北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先金

代理审判员  王凤雨

人民陪审员  王春江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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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钟祥市人民法院

标      的: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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