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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湖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祥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向XX,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XX,组织机构代码:582XXXX7499-3。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X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XX,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湖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张XX负担。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张开义

人民陪审员  朱 雷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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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钟祥市人民法院

标      的:13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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