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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与蒋XX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1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彭XX,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盛,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XX,男,1976年3月4日出生,住揭西县。

2013年12月27日15时30分左右,被申请人蒋XX驾驶粤V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揭阳市区淡浦路西凤XX处,与申请人彭XX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彭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为防止被申请人蒋XX转移财产,2014年1月9日申请人彭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蒋XX所有的粤V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蒋XX所有的粤V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止。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XX

书记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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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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