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

苗XX与被告中国**公司、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苗XX,男,1957年11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安*华*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

负责人:朱XX,该公**经*。

委托代理人:薛X,安*XX律师。

被告:张X,男,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X、王XX,安*XX律师。

原告苗XX与被告中国XX公*(以下简*财产保险公*)、张X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许XX独任*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XX及委托代理人韩*,被告财产保险公**委托代理人薛X,被告张X及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苗XX诉称:2010年11月21日1时41分,张X驾驶二轮摩托车*步*的苗XX相*,造成*XX受伤。事故发生后,苗XX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定构成*残拾级。财产保险公**肇事车*的保险人。故此,请求法*依法*令1、由财产保险公*、张X赔偿苗XX医疗费2769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元、营养*1000元、护理费5340元、交通*800元、误工费14566.4元、残疾赔偿金31576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88494.37元。由财产保险公*、张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财产保险公**称:1、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2、对苗XX单***的司**定机构所作的司**定意见书有*见,不符*证据规则。3、事故车*被投保了交强*,财产保险公**付的8100元*疗费*求与本案一并处理。

张X辩称:1、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2、苗XX在事故发生时*向*走,故也应*担一定的事故责任。3、张X垫付的医疗费15229元*求与本案一并处理。

经*理查*:2010年11月21日01时41分,张X驾驶皖EXXX号普通*轮摩托车*凹选路*东*西行驶至南山*47米***,该车*部与沿凹选路*西往东**至此的苗XX相*,造成*XX受伤,车*损坏。事故经**山*公**交通*察支*认定:张X负本此事故的全*责任。

苗XX受伤的当日被送至马*山*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1月29日自动要求出院。入、出院诊断:右胫骨平*骨折,右膝外伤。出院医嘱继续治疗。同年11月30日,苗XX又至马*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2月20日出院,入、出院诊断:右胫骨平*骨折。医嘱石*内固定,门诊随诊,一年**内固定,需护理2个月。2011年10月31日,苗XX再次至马*山*心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1月11日止。入、出院诊断:右胫骨平*骨折术后。出院医嘱建休二个月。经**公*司**定所鉴定:苗XX右胫骨平*骨折致膝关*功能*碍属于*残拾级。

张X所驾的二轮摩托车*其所有,在财产保险公**被投保了交强*,且事发时*保险期限内。

苗XX因本次事故造成*经*损失如下:医疗费27691.97元(财产保险公**付医疗费8100元、张X垫付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元(住院41天×每天20元)、营养*820元、护理费5340元[住院护理费2340元+出院后*理费3000元(出院后*理60天×每天50元)]、交通**情认定400元、误工费14566.4元、残疾赔偿金31576元(15788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86914.37元。

上述事实,有*XX提交的身份证复印*、机动车*登记信息、道路*通*故认定书、病案资料、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医疗费、交通*、鉴定费*据、收条、司**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的身体健康**法*保护。公*因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产损失的,应*得到赔偿。张X驾车*反交通**,发生交通*故,负事故的全*责任,依法**担全*民事赔偿责任,但张X在保险公**保了交强*,故苗XX的经*损失可先由财产保险公**交强*责任*额内赔偿,交强*责任*额不足赔偿部分由张X承担。张X辩解*XX也应*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因其未提交确实证据证明*不予以支*。财产保险公**案件审理过程*对苗XX的伤残等级申*重新鉴定,因该公**提交足以反驳原鉴定结论的证据,故亦不予以支*。综上,财产保险公**交强*赔偿苗XX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5340元、交通**情认定400元、误工费14566.4元、残疾赔偿金315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67582.4元;张X应*偿苗XX医疗费17691.67、营养*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元,合计19331.67元,扣除财产保险公**付的8100元、张X垫付的6000元,财产保险公*、张X还应*偿苗XX59482.4元、13331.67元。据此,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XX公**偿苗XX59482.4元。

二、张X赔偿苗XX13331.67元。

前述款项,中国XX公*、张X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006元,由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马*山*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许XX

书记员  赵XX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5-21 16:00:00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