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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XX、汤XX与安徽XX公司、安徽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冻结)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XX,男。

原告:汤XX,男。

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

负责人:张X,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XX、汤XX与被告安徽XX公司、安徽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汤XX、汤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XX公司、安徽XX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汤XX、汤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XX公司、安徽XX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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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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