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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赵X、尤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X,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女,1968年1月4日生,汉族。

被告:尤XX,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赵X、尤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尤X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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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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