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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诉汤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371号

申请人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黎宏,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汤XX。

申请人上海XX公司与被申请人汤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XX公司向本院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5)办字第423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XX公司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XX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

代理审判员  倪XX

书 记 员  顾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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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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