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XX,女。
被告张X,男。
被告雷X,男。
委托代理人耿鹏,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XX诉被告张X、雷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XX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XX负担。
审判长 李荣拴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董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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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澄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