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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崔XX、崔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玉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农民。

委托代理人纪XX,北京市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崔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守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崔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崔XX、崔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X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 判 长  桑秀青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

书 记 员  蒲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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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玉田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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