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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XX与被告刘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秦XX,女,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郭X,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告:刘XX,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X与被告刘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X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温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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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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