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特区人民法院
申*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XX,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苗*。
委托代理人杨*发,XXX律师。特别*权。
被申*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XX公*。
法*代表人黄XX,公***长。
委托代理人谭X,XXX律师。特别*权。
委托代理人唐XX,XXX律师。特别*权。
原告杨XX诉贵州XX公*(以下简*XX公*)房*拆迁安*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松*县XX于*〇一一年*月十六日作出(2011)松*初字第160号判决。原告杨X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〇一二年*月九日作出(2012)铜中民终*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法*效力。杨XX仍不服,向*州省高*人民法*申*再审,省高*人民法*于*〇一二年*月十二日作出(2012)黔高*申*第52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行组成*议庭于*〇一三年*月二十四日在本院审判法*公*开庭审理了本案。申*再审人杨XX、被申*人XX公***代表人黄XX经*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杨XX之委托代理人杨*发,XX公**托代理人谭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二〇一一年*月十八日,原告杨XX起诉至松*县XX称:原告自1979年*来一直居*在松*县**路***公**下,2009年,县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与原告协商,称原告居*的房*需要拆迁,宅基地被国**用用于*建公*。2010年8月,被告和*政府拆迁办又多次与原告洽谈,一再欺骗原告说,征收原告的宅基地用于*建公*,并威胁原告,如果不同意拆迁就强*拆迁。原告信以为真,就与被告签订了《松***路***段*政建设房*拆迁安*补偿协议》。之后*知在同一路**其他被拆迁户的补偿价格远远高**告的补偿价格,且被征收宅基地是用于*建商*房*售,原告的宅基地正好是被告在该片区建设商*房*第18幢、19幢位置。被告采用欺诈手段*原告签订合同,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极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特向**起诉要求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松***路***段*政建设房*拆迁安*补偿协议》,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XX公**称:原告诉称是受欺骗和*胁才签订的协议,完全*事实不符。市政建设需拆迁原告的房*,刚开始县拆迁办工作人员就向*告公*和**了政府的拆迁补偿方*,其中特别**了土地补偿是按建设用地标准补偿,并非原告称的降低标准补偿。原、被告拆迁协议的签订是根据县政府松*专议(2008)*号会议纪*、松*办发(2009)***号通*、县房*局松**许*(2010)第*号房*拆迁许*证及拆迁公*等相***而为的,原告对此是清楚*。协议内容*双**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房*选择了产权*换,对此,至今原告没有*议。我方*按照松*办发(2009)***号通*确定的标准给原告进行了足额补偿,原告领走协议约定的全*补偿款后*悔,其撤销协议的请求应*驳回。
一审认定:2008年**县XX为了市政建设,需要征收位于**县**镇**路***公**下原告的宅基地,在2008年01月20日印*的松*专议(2008)*号的会议纪*中明****公**下包*原告在内的8户农*房*由被告负责拆迁安*补偿。2009年07月28日,松*县XX办公*以松*办发(2009年)***号文*下发了《**镇**村***公**化带安*补偿方*》,方*明*规定“选择产权*换的,建筑占地之外的宅基地为建设空*,按我县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补偿”,松*县XX2010年2月28日下发了松*通(2010)*号文*《关***镇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其中明*规定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9344元/亩。原、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签订了房*拆迁安*补偿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砖混结构住宅建筑面积865平***行产权*换,住宅外合法*地29平**,补偿810.00元。后*告认为土地补偿低于“XX公*”在另一地段*行房*开发的土地补偿标准,向**起诉要求撤销原、被告双**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一审认为:位于**县**镇**路***公**下原告宅基地的土地属于*体所有,为了市政建设,国*****收该集体所有*土地,对于*基地上原告的合法*产应*照国**准补偿。2008年*政府通*会议纪*明*原告宅基地及房*由被告负责拆迁安*补偿。原、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通*协商*订了《松***路***段*政建设房*拆迁安*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房*实行产权*换,住宅外合法*地29平**,补偿金*为810.00元。该协议是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违背国***的强*性规定,属有*协议。现原告对房*拆迁内容*异议,仅对协议中的土地补偿内容**议,认为双**签订协议时*告采用欺诈手段,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松***路***段*政建设房*拆迁安*补偿协议》,其请求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原告提出的“XX公*”的土地补偿标准问题,因系另一房*公**另一地段*另一拆迁户协商*偿的结果,不具有*比性,与本案无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427.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原告杨XX不服一审判决,向*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松*县XX(2011)松*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支*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错误。对于*集体所有*土地必须*把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能*让给受让方*行土地开发,不能*接将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受让方*进行土地开发。上诉人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并没有**国**用程*就直接来征用上诉人的土地,是违法*。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事人签订的拆迁安*补偿协议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上诉人采取欺诈的手段*上诉人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签订的。被上诉人名义上征用我们的宅基地是用于*建公*,而实则是用来修建商*房*售。而在同一地段*其他被征地户的补偿价格高**们的补偿价格,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因此,请求撤销原判,支*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XX公**称:县政府为了建设***公*路*化景*带,要求我公**开发时*并建设,并授权*城改造办公*与我公**订协议,共同承担拆迁补偿义务。县房*局为我公**发了松**许*(2010)第*号拆迁许*证。我公**发地段*有*政建设的内容,也有**产开发内容,无论是房*产开发,还是市政建设,县政府批准的安*补偿方*和*定的补偿标准都*一致的,不存在谁高*低。我公**照县政府批准的安*补偿方*和*定补偿标准与杨XX协商*订的合同,签订合同过程*没有*诈行为,所签合同体现了公*、自愿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事实与一审法*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松*县**镇**路***公**下杨XX宅基地的土地属于*体所有,为了市政建设,国**法*收该集体所有*土地,对于*基地上杨XX的合法*产应*照国**准补偿。县政府通*会议纪*明*杨XX宅基地及房*由XX公**责拆迁安*补偿。XX公**杨XX通*协商*订了《松***路***段*政建设房*拆迁安*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杨XX房*实行产权*换,住宅外合法*地29㎡,补偿金*为810元。其补偿标准是按照松*县XX2010年2月28日下发的松*通(2010)*号文*《关***镇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中明*规定的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9344元/亩进行的补偿,上诉人对补偿标准有*议,不属人民法*审理范*。上诉人也不能*供XX公**订协议具有*诈行为的证据。因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杨XX所持上诉理由不能**,应*驳回。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27元,由杨XX承担。
本院再审过程*,申*再审人杨XX仍然坚持原二审上诉理由及请求,即:一审、二审法*判决错误。1、按照国**用集体土地的法*规定,国***先将土地征收为国*,然后*出让给开发商。而2010年8月,松*县XX征用申*再审人土地时,XX公**接与申*人协议签订安*补偿协议,其征用土地的程*不合法。协议应*以撤销。2、被申*人和*政府拆迁办与申*人洽谈*迁事宜时,一再欺骗申*人说,征收土地是用于*建公*,市政绿化建设,并威胁,如果不同意拆迁就强*拆迁。签订协议之后*知被征收的宅基地土地房*商*于*建商*房*售,申*人的宅基地正好是被申*人在该片区建设商*房*第18幢、19幢楼房*置。而在同一路**其他被拆迁户的土地补偿价格远远高***人的补偿价格。申*再审人认为双**订的合同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人采用欺诈手段*申*人签订合同,极大侵害了申*再审人的合法**。特向**起诉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松***路***段*政建设房*拆迁安*补偿协议》,本案诉讼费*被申*人承担。由于**再审人的房*已被拆迁,土地补偿款已经*取,拆迁安*房*经*住,拆迁补偿协议撤销已经*有*际意义,因此请求变更合同内容,要求XX公**高**补偿标准。
被申*人XX公**称:本公**申*再审人商**迁安*补偿协议时,与松*县政府拆迁办进行了多次艰苦的谈*,历时*年*时*,其补偿标准严*按照省政府县政府的相**策文*执行,其程*合法。根据松*县XX对松*县**镇***公**下的规划要求,申*再审人被拆迁的地段,明*为市政道路*化工程,本公**责对其住户进行补偿,土地按照县里面拆迁补偿标准规定补偿,房*按照产权*换拆一还一的统一标准进行,不存在恶意欺骗。申*再审人被拆迁的地段,由于*有*户住户没有*迁,市政绿化工程*直没有**,申*再审人称我公**用他们的土地进行房*产开发不是事实。请求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查**事实与二审基本一致。对原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松*县**镇**路***公**下原有*户居*,申*再审人杨XX属于*中一户。该地段**与北面和*申*人XX公**“永兴花*”房*产项*建设用地毗连。该地段*名“卫*坝”。被拆迁地段*今未修建任**筑,也没有*行公**建及绿化带建设。
根据双**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为:双**订《松***路***段*政建设房*拆迁安*补偿协议》过程*是否存在欺诈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应*定双**事人签订的《松***路***段*政建设房*拆迁安*补偿协议》不存在欺诈。申*再审人主张,被申*人以申*再审人的宅基地已规划用于*政道路*化带建设的方*,欺骗申*再审人与之签订安*补偿协议,实际上被申*人后*将其宅基地用于**房*发,其行为已构成*诈。事实上,双**事人签订拆迁安*补偿协议时,松*县XX松*专议(2008)*号的会议纪*已明****公**下包*申*再审人在内的8户农*房*拆迁后,该地段*于*市道路*政绿化用地。松*县XX另有*议约定,由XX公**住户签订房*拆迁安*补偿协议相**宜,合同中称被拆迁人土地用于“市政绿化改造建设”,并不存在欺诈。至于*地征用行为是否违法,不属于*事诉讼的审理范*。与被拆迁户相*的东*和*面属于*申*人XX公**“永兴花*”房*产工程**,该工程**第18、19号楼尚*实际修建;被拆迁地段*地至今未修建任**筑。申*再审人主张*受被申*人欺骗签订合同的理由不能**,就双**事人订立的房*拆迁安*补偿协议内容*看,也不存在其它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其约定的内容*法**。原审法*判决不予支*撤销该房*拆迁安*补偿协议,并无不当。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适用法*和*理结果正确,申*再审人再审中所持的理由和*张*不能**。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二〇一二年*月九日作出的(2012)铜中民终*第2号民事判决。
审判长 敖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田XX
书记员 田XX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4 16:00:00
审理法院:万山特区人民法院
标 的:1934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