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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生于1963年6月1日,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吴明佑,山东XX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XX,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XX,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O14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长  姬艳花

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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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16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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