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生于1963年6月1日,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吴明佑,山东XX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XX,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XX,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O14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长 姬艳花
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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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16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