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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X与曹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X与被告曹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X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宁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付 贵

书 记 员 祝干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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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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