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X与被告曹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X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宁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付 贵
书 记 员 祝干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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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