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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XX公司与南京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宿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伏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伏X。

委托代理人:陈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XX公司与被告南京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XX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州XX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关XX

书记员  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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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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