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
委托代理人:孟**,安*民之声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
被告:昌X,男。
被告:王X,男。
原告刘XX与被告王X、被告昌X、被告王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邱XX适用简***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被告王X、昌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刘XX诉称:2010年4月25日,被告王X、被告昌X与原告签订了租车*议,约定租金*月5000元、违约金10000元,原告将皖11-21132号车*交给两被告使用。两被告开始还能*期支*租金,后*不履行给付租金*务,现拖欠租金24000元。2010年8月13日由于*被告超载造成*告车*大梁*裂,给原告造成*理费*材料费8000元*失,两被告也拒不赔偿。2011年3月9日,两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续租合同,被告王X作担保,期间又拒付租金2500元。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X、被告昌X给付2010年*金24000元、2011年*金2500元、赔偿原告车*维修费8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责令被告王X在担保范*内向*告支*2011年*车*金250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X辩称:我与被告昌X租赁原告刘XX的车*是事实,但半年*后*告强*将车*走,车*原告交给我和*X时*梁*伤了,修理费*事我根本就不知道,现在我根本就不欠原告的钱,应*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昌X辩称:我承认我与被告王X确实欠原告刘XX的部分租金,现在已经*还了17500元*金,至今账没算清,我与被告王X也没有*约。另外因为原告提供假营运证,造成**暂扣、罚款3000元,罚款还是我交的。第二次租赁的事与我无关。
被告王X在诉讼过程*没有***提交相**据,亦未有*辩。
经*理查*:2010年4月25日,原告刘XX将自己所有*雷**140型牌号为皖11-21132号车*租赁给被告王X、被告昌X使用并签订了协议:双**定租期一年、租赁费*48000元,两被告应**月月底前支*5000元*金。如果原告未按月收到月租金,原告有**回车*,车*租赁期间由两被告负责车*的维修,如果车*不正常*坏应*市场价赔偿,另外违约金*8000元。因两被告未能*时*行给付租金*务,向*告出具了4张*条,总计24000元。后*于***租金*生纠纷,原告强*将车*开走。汽车*赁期间大梁*坏,花*原告维修费8000元。2011年3月9日,原告又与被告王X签订了租车*议,由被告王X作连*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租车*议期满。因此次租车*X尚*原告2500元*金。原告要求三被告支*相**项*果,现两租赁合同均已解*,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处理。
另查*:原告刘XX与被告王X、昌X、王X因此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曾*2012年*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2)宿*民一初字第773号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安*省宿*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13)宿*民二终*第00133号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12)宿*民一重字第00773号裁定准许*告撤回起诉。现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再次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相**任。
以上查**实有*事人陈*、两份租车*议、欠条四张、被告王X、昌X出具的证明*份、车*修理修配发票、车*修理修配花**明*清单、被告王X出具的书面担保、(2012)宿*民一初字第773号判决书、(2013)宿*民二终*第00133号裁定书、(2012)宿*民一重字第00773号裁定书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一、关*2010年*告刘XX与被告王X、被告昌X的汽车*赁合同、2011年*告与被告王X的汽车*赁合同的目前的合同状态问题。因两合同中承租方*今拖欠租金,经*告催要至今,仍拒不偿付,租赁到期前原告也收回了车*。事实上原告已单***了两合同。两租赁合同的权*、义务终*,当然根据租赁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双**经*行的部分有*。被告王X与被告昌X所欠的租金*及车*维修费*已事实上成*原告的实际损失,根据相***规定,原告有**求赔偿损失。
第二、关*24000元*车*租金*题。原告刘XX与被告王X、被告昌X在2010年*订的租车*议、原告与被告王X在2011年*订的租车*议符*相***规定,合同已生效。合同双**应*协议履行,因被告王X、昌X未能*时*行给付租金*务,向*告出具了4张*条,总计24000元。被告昌X虽在诉讼过程*提供了两张*告出具的总计*10000元*收条,但收条内容*法*原告提供的四张*条任**张***,不能*明*偿还原告的10000元*金**在24000元*金*中。故原告要求被告王X、昌X给付24000元*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
第三、关*2500元*金*题。2011年3月,原告刘XX与被告王X签订的租车*议履行后,被告王X在本次租赁中尚*租车*2500元,另有*告王X提供的书面担保,性质为连*责任*证。原告曾*2012年**证期间内起诉了被告王X,至今被告王X保证责任*有*除,被告王X应*还原告2500元*车*,被告王X对此应*担连*责任,原告的此项*付请求,本院予以支*。
第四、关***维修费*8000元*谁承担。原告刘XX与被告王X、被告昌X的汽车*赁合同中明*约定车*在租赁期间由两被告负责全*维修费*。车*大梁*坏发生在租赁期间,被告王X称原告在交付车*时*梁*已毁坏,与2010年4月2日王X出具的证件齐**车**常*明、2010年8月13日两被告出具的大梁*了的证明*符,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因维修车*花*8000元,维修费*有**修理修配发票、车*修理修配花**明*清单*明。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8000元**维修费*,本院予以支*。
第五、关*10000元*约金*求问题。被告王X与被告昌X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租金,属未及时*行此有*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两被告向*告出具了四张*条,加之车*仍由两被告继续租赁使用,是原告与两被告的相*承诺继续履行合同的体现,后*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强*将车*走,亦有*妥之处。虽合同解*后*约金*款属清算条款仍然有*,但综合以上认定,原告的损失有*告其他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足以弥补,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10000元*约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保法》第十九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保法〉若干*题的解*》第三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王X、被告昌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偿付原告刘XX租金24000元。
二、限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偿付原告刘XX租金2500元,被告王X对此2500元*金*的给付承担连*清偿责任,被告王X承担清偿责任*,享有**告王X追偿的权*。
三、限被告王X、被告昌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偿付原告刘XX车*维修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义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490元,原告刘XX承担100元,被告王X、被告昌X承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省宿*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邱XX
书记员 吴XX
附相***:
《中华*民共和**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合同:(三)当事人一方*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后,尚*履行的,终*履行;已经*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或者迟延支*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承租人逾期不支*的,出租人可以解*合同。
《中华*民共和**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责任*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保法〉若干*题的解*》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者等于*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起六个月。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辩论终*,应*依法*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成*,应*及时*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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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0 16:00:00
审理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标 的:48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