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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X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XX。

委托代理人许波,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

原告武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孙娟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XX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波,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X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左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于2006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08年3月22日生育一女李X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多次殴打原告。同时,被告经常性在家待业,不承担家庭责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已正式分居半年。分居后,被告多次到原告家里及单位吵闹,给原告家人及同事造成极大的困扰,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与工作,现已被迫离职。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李X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原告每周可探望小孩一次,每月可带小孩单独相处四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X辩称,不同意离婚,其会改正之前的错误,好好工作。另外,考虑到小孩的成长,也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李X某。现原告以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感情出现不和,系双方缺乏有效的交流和沟通,未能寻找正确途径予以化解,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宽容体谅,关系是可以逐步缓解的。原告未举出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65元,由原告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孙 娟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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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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