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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熊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女,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颍上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瑾,湖北XX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XX,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鄂*市人。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熊XX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纷一案,不服鄂*市鄂*区人民法*(2014)鄂***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熊X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认定事实,2013年7月19日18时**,原告赵XX将自家*摊的冰柜摆在被告熊XX侄女的冰柜前,熊XX推了一下原告赵XX的冰柜,原告赵XX打了被告熊XX一耳光,抓住其衣服,在双**扯的过程*,原告赵XX受伤,先后*广*军区武*总医院、鄂*市中心医院治疗7天,共花*医疗费6982.80元。出院时,鄂*市中心医院建议休息1个月。鄂*市中心医院司*(2013)临鉴字第0402号《司**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微伤,并说明*告的受伤经*、致伤物体由当地公**门调查*实。

原审另查*,被告熊XX因打伤原告赵XX,于2013年7月30日被湖北省葛*经*技术开发区公**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

原审认为,原告赵XX与被告熊XX在经*过程*因摆放冰柜的位置在葛*开XX发生撕扯,原告赵XX受伤,湖北葛*经*开发区公**确定原告赵XX的伤情是由被告熊XX所致,故原告赵XX要求被告熊XX赔偿相***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支*。但纠纷发生的起因在原告赵XX,原告赵XX对本案的发生有*定的过错,故原告赵XX要求被告熊XX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审不予支*。原告赵XX要求被告熊XX赔偿经*损失,符*法*规定或与常*相*,故符*法*部分,原审予以支*;不符*法*部分或计*过高*分,原审不予支*。原告赵XX在本案中的过错,不构成*大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熊XX认为应*免除责任*辩称意见,原审不予采纳,但可减轻被告熊XX的民事责任。原告赵XX关**养**民币2000元*诉讼请求,因最后*疗医院鄂*市中心医院没有*出关**养**诊断建议,该请求没有*实依据,原审不予支*。关**产损失人民币4840.50元*诉讼请求,因原告赵XX未能***提交合法、有*的证据,原审不予支*。关**他财产损失人民币6000元*诉讼请求,系原告聘请律师*费*,缺乏明*、具体的法*依据,原审不予支*。关**通*1200元*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交足额的票据。只向**提交金*为425元*交通**据,故原告未提交票据部分,原审不予支*。由此,确定原告受伤所致的损失为医疗费6982.80元、误工费2654.80元(2013年*北省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标准中批发零售业年**工资收入26189元÷365天×37天=2654.80元)、护理费388元(2013年*北省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其他服务业年**工资收入23624元÷365天×6天=3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50元/天×6天)、交通*425元,共计*民币10750.60元。原告赵XX在本案中的过错,属于*要责任,酌定自行承担20%的责任*人民币2150.12元;被告熊XX属主要责任,酌定承担80%的责任*人民币8600.48元。原被告不能*成*解*议,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被告熊XX向*告赵XX赔偿经*损失人民币8600.48元;二、驳回原告赵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民币390元,由原告赵XX负担250元,被告熊XX负担140元。

上诉人赵X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有*错与事实不符,本案中,上诉人没有***错。1、从*件起因来看,上诉人并不认识被上诉人,事发时*诉人也只是在广*上从*自己的正常**活动,不存在与被上诉人冲突的动机。而被上诉人的亲戚*X与上诉人存在矛盾,被上诉人正是为柳X出头而殴打上诉人,被上诉人故意实施*权*为的动机明*。2、在整个事件中,冲突的起因就是柳X故意将冰柜遮拦在外,意图使上诉人不能**而导致。上诉人与柳X的争辩中,被上诉人在不表明*份的情况*将上诉人的冰柜掀翻在地,再与上诉人纠缠在一起,并将上诉人打倒在地,造成*诉人手部扭伤及全*多处伤痕。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身高*距明*,不是因为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上诉人也不会与被上诉人发生冲突。4、原审中,被上诉人以证人魏X和*X的证言作为证据使用,证实上诉人有*错,先动了手。但是证人均与柳X有*戚**,而且证言均是在冲突发生后*个多月派出所才取的证,因此证言不能*信。从*审查**事实和*上诉人陈*来看,被上诉人殴打了上诉人,并由此造成*上诉人身体及精神损害;其次,被上诉人没有*据证实上诉人有*错,现被上诉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致使上诉人起诉至法*,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并判决被上诉人负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二审期间上诉人赵XX申*证人史X、高X出庭作证。证人史X证实当时*发时*上诉人熊XX将上诉人赵XX推倒在地,并有**女的围着打上诉人赵XX。上诉人赵XX仅是拉住被上诉人熊XX的衣服不让其离开,争吵事情原因不清楚。

证人高X证实被上诉人熊XX将上诉人赵XX推倒在地,上诉人赵XX随即抓住熊XX不让其走,其他情况*清楚。

被上诉人熊XX未到庭应*,亦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证人史X和*X所证明*内容*被上诉人熊XX将上诉人赵XX推倒在地,但是事情的发生原因以及赵XX是否动手打人并不清楚。

经*理查*,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赵XX与熊XX因摆放冰柜的位置而发生争执,赵XX在二审提交的证据只能*明*己受伤是熊XX造成,不能*明*情发生的原因以及自己在纠纷中不存在过错。而原审中,葛*经*技术开发区公**分别*魏X、范X的调查*录中详尽的叙述了事情发生的起因和**。该笔录能*证明***事人对纠纷的产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原审认定赵XX承担20%的次要责任*无不当。赵XX上诉称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不能**,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依法*以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数额与负担方*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赵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廖XX

审 判 员  邹 围

代理审判员  吴*勇

书 记 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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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0 16:00:00

审理法院: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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