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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X与姚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郝XX。

委托代理人许波,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姚XX。

原告郝XX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阮XX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XX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波,被告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左右通过网络认识,并于2010年8月25日生育一子姚X,后于201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已正式分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姚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原告每周可探望小孩一次,每月可带小孩单独相处四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姚XX辩称,原告所称婚前缺乏了解是不属实的,被告也未殴打过原告,从小孩角度考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8月25日生一子,取名姚X。2013年2月1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以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恋爱,系自由恋爱。双方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现原、被告感情出现不和,系双方缺乏有效的交流和沟通,未能寻找正确途径予以化解,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宽容体谅,关系是可以逐步缓解的。原告未举出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郝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65元,由原告郝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阮XX

书记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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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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