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同安*鑫实业有*公*。
法*代表人陈XX,总经*。
委托代理人傅*涛、何*财,福建聚泰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李**,福建汇丰*盟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兴XX纸业有*公*,(唐*公**房*车*)。
法*代表人李XX,总经*。
委托代理人张*、李**,福建汇丰*盟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同安*鑫实业有*公*(以下简*宝鑫公*)诉被告李XX、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兴XX纸业有*公*(以下简*兴XX公*)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林**适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宝鑫公**委托代理人傅*涛,被告李XX、被告(反诉原告)兴XX公**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李***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反诉被告)宝鑫公**称:被告李XX和*告(反诉原告)兴XX公**公**展需要向*鑫公**赁位于*同街道朝阳XX厂房。双**此签订厂房*赁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租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9673元/月,按季*支*,于*季*第一月10日前付清该季*租金。合同签订后,宝鑫公**约将出租厂房*付兴XX公**用,但兴XX公**能*期支*租金。在宝鑫公**次敦促之下,宝鑫公***XX、兴XX公**订《欠条》确认尚*租金,后*XX、兴XX公**断续续支*租金*150000元,仍余53166元*金*支*。宝鑫公***次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一、李XX与兴XX公***鑫公***占用费53166元;二、李XX与兴XX公**中国*民银行公*的同期贷款利*支*逾期利*,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租金*日止,暂计5646元;三、本案诉讼费*李XX与兴XX公**担。
被告李XX辩称:涉案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原告(反诉被告)宝鑫公**被告(反诉原告)兴XX公*,李XX并非合同当事人。李XX在欠条中明*身份为兴XX公***代表人,其行为代表兴XX公*。
被告兴XX公*(反诉原告)辩称:原告(反诉被告)宝鑫公**告知其涉案厂房*取得建设工程*划许*证,根据《最高*民法*关**理城镇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划许*证的房*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故宝鑫公**张*金*有**依据。宝鑫公**为过错方,亦无权*求支*逾期利*。
被告(反诉原告)兴XX公**诉诉称:一、租赁厂房*取得建设工程*划许*证,故租赁合同无效;二、租赁厂房*经*防验收,且消防设施*齐*,致使兴XX公**同安*防大队责令停产整改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兴XX公**此缴纳了10000元*款和80元*纳金,该损失应*原告(反诉被告)宝鑫公**担;三、兴XX公**租赁目的无法*现被迫提前搬迁,因此产生搬迁费67900元,应*宝鑫公**偿损失。故提出反诉,诉请判令:一、确认宝鑫公**兴XX公**订的《房*租赁合同》无效;二、宝鑫公**偿兴XX公**出租厂房*防检查*合格而产生的行政罚款10080元;三、宝鑫公**偿兴XX公**无法*租而产生的搬迁费*679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宝鑫公**担。
原告(反诉被告)宝鑫公**称:一、租赁厂房*根据兴XX公**要求建造的,兴XX公**该厂房*有*设工程*划许*证及消防问题是明*的。退一步*言,兴XX公**承租厂房*手续是否齐*也有*查*务,租赁合同有*回避厂房*续问题,兴XX公**从*提出异议,足以证明*XX公**厂房*有***续这个事实是清楚*。二、即使合同无效,兴XX公**应*照合同约定的租金*准支*房*占有*用费;三、兴XX公***告知宝鑫公****防罚款的问题,且消防罚款与本案讼争的租金*有**性,不属于*诉范*;四、搬迁费*租赁合同必然产生的费*。即使涉案合同正常*行,租赁期限届满**会产生搬迁费,故不应*定为兴XX公**损失。
经*理查*:2011年2月18日,原告(反诉被告)宝鑫公**被告(反诉原告)兴XX公**订《厂房*赁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兴XX公**用宝鑫公**于*同街道朝阳XX总面积2623平***厂房。第二条租赁期3年,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第三条租金*19673元/月(7.5元/平**×2623平**),按季*支*,于*季*第一月10日前付清该季*租金。第五条租赁期间,宝鑫公**证该厂房*其附属设施*于*常*可使用和***态。第七条厂房*赁期间,双****守国**法*法*,不得利*厂房*赁从*非法*动。宝鑫公*****并协助兴XX公**好消防、安*、卫*工作。兴XX公***时**房*及其他应**的一切费*,如拖欠不付满*个月,宝鑫公****收5%滞纳金,并有***租赁协议。第八条厂房*赁期间,一方*约提前终*合同的,应*偿另一方*个月租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宝鑫公**租赁厂房*付兴XX公**用。2012年7月30日,同安*公**防大队对兴XX公**行消防检查*,发现该公*(租赁厂房)存在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标准的违法*为,决定对兴XX公**违法*为处罚款10000元。2012年9月20日,兴XX公**纳了罚款10000元**纳金80元。宝鑫公**张*争租赁厂房*依据兴XX公**求进行建造,兴XX公**此予以否认。2012年11月,因消防检查*合格,兴XX公**离讼争租赁厂房。兴XX公**张*消防检查*合格故被迫搬离,宝鑫公**辩双**经*协商*致由兴XX公**离讼争租赁厂房。2012年11月26日,兴XX公***代表人李XX向*鑫公**具《欠条》,《欠条》记载如下:兹本人李XX兴XX纸业法*,兹有*同安*鑫实业有*公**房*金*拾万*仟壹佰陆*陆**。本人将于*月贰拾陆*先付伍*,二十七号再付五万,于*月三十号结清,余*壹拾万*仟壹佰陆*陆**。欠款人:李XX。2012.11.26。《欠条》出具后,兴XX公***现金**分别*2012年11月26日、11月28日支*宝鑫公**金*笔各50000元,李XX通*个人银行账户于2013年2月5日转账30000元*陈*样个人账户的方*支*宝鑫公**金,于2013年4月3日转账20000元*陈*样个人账户的方*支*宝鑫公**金。上述款项*计150000元,宝鑫公**认均已收到,目前尚*53166元**未支*。涉案厂房*办理建设工程*划许*证,未通*消防验收。审理中,本院依法****事人对合同效力予以释X,当事人均无异议。兴XX公**张*鑫公**偿搬迁费67900元,并举示《付款通*书》、《收款收据》等予以佐证,宝鑫公**上述证据材料的三性均不予确认。
以上事实有*、被告双**订的《厂房*赁合同》、欠条、收款收据、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公**政处罚决定书、缴款通*书、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笔录在案为证,上述证据经*审当庭举证、质证,并经*院审查、审核,对上述证据相**证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民法*关**理城镇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划许*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划许*证的规定建设的房*,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辩论终*前取得建设工程*划许*证或者经*管*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应*认定有*。鉴于*案厂房*于*同街道朝阳XX,且在一审法*辩论终*前尚*取得建设工程*划许*证,故本院依法*定原告(反诉被告)宝鑫公**被告(反诉原告)兴XX公**2011年2月18日签订的《厂房*赁合同》无效。《最高*民法*关**理城镇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五条规定,房*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准支*房*占有*用费*,人民法*一般应*支*。兴XX公***际占有*用涉案厂房,被告李XX并于2012年11月26日出具《欠条》确认尚*宝鑫公*203166元,目前尚*欠53166元,兴XX公**此不持异议,故宝鑫公**求兴XX公***占用费53166元,本院予以支*。李XX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2年11月30日前支*完毕*欠租金,兴XX公**《欠条》记载的真实意思不持异议,《欠条》性质上系属对厂房*赁合同的结算,系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约定,兴XX公**能*2012年11月30日前支*完毕*欠租金,应*赔偿损失,宝鑫公**求自2012年12月1日起参照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支*利*,可予支*,利*应**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关**告李XX是否应*与被告(反诉原告)兴XX公**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欠条》系李XX以个人名义出具,虽表述其身份为兴XX公***代表人,但在《欠条》中明*表述为“本人”还款,欠款人落款署名亦为“李XX”,并未加盖*XX公***,结合《欠条》出具后*XX先后*次从*人账户支*宝鑫公**计50000元*于*款的行为,足以认定李XX向*鑫公**具《欠条》系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宝鑫公**张*XX与兴XX共同承担房*占有*用费53166元,于**悖,应*支*。
关**告(反诉原告)兴XX公**求原告(反诉被告)宝鑫公**偿损失的问题:根据公**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消防安***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管*时,产权**应*提供符*消防安**求的建筑物。宝鑫公**未经*防验收或备案的厂房*租给兴XX公**产经*,应*厂房*防安**置不符*标准负主要责任,而兴XX公**为承租方,在承租时*能*厂房**消防安**置进行审慎*实,应*次要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还或者没有*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错的,应*各自承担相**责任,故本院酌定宝鑫公***公**政处罚10000元*担70%的责任,应*偿兴XX公*7000元*失。至于80元*纳金,系因兴XX公**于*行缴款义务而产生,应*兴XX公**行承担。兴XX公**讼争租赁厂房*能**消防验收而搬离,并就此主张*鑫公**偿搬迁费*失;本院认为,搬迁费*不属于*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产生的费*,且即使合同正常*行,在合同期限届满*,同样会产生搬迁费,故搬迁费*非兴XX公**合同无效造成*损失;另兴XX公**交的证据材料并非正式发票,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亦无法*实兴XX公**迁费*具体数额,故兴XX公**求宝鑫公***搬迁费*失,本院不予支*。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民法*关**理城镇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同安*鑫实业有*公**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兴XX纸业有*公**2011年2月18日签订的《厂房*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李XX和*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兴XX纸业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同安*鑫实业有*公***占有*用费*民币53166元*支*利*(利*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计*);
三、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同安*鑫实业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兴XX纸业有*公**失人民币7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同安*鑫实业有*公**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兴XX纸业有*公**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民币1129元,适用简***减半收取人民币56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兴XX纸业有*公**担;反诉受理费*民币1749.5元,适用简***减半收取人民币874.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同安*鑫实业有*公**担人民币78.5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兴XX纸业有*公**担人民币796.23元;款均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代理审判员 林**
代书 记员 沈XX
附:本案适用法*条文
《中华*民共和**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立合同,损害国***;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三)以合法*式掩盖*法*的;
(四)损害社会公*利*;
(五)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还或者没有*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错的,应*各自承担相**责任。
《最高*民法*关**理城镇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
第一条本解*所称城镇房*,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
乡、村庄*划区内的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处理。但法*另有*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利*策租赁公**房、廉*住房、经*适用住房*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划许*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划许*证的规定建设的房*,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辩论终*前取得建设工程*划许*证或者经*管*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应*认定有*。
第五条房*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准支*房*占有*用费*,人民法*一般应*支*。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依照合同法*有**定和*司***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应*调查*集。人民法*应*按照法*程*,全*地、客观地审查*实证据。
执行申*提示: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执行时*的中止、中断,适用法*有**讼时*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文*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法*文*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法*文*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文*生效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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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0 16:00:00
审理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316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