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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陈XX与王XX、王X、王XX、何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永,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永,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吕XX,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X,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王XX,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何XX,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何XX、陈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王X、王XX、何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3)花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3)花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上诉人何XX。上诉人陈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上诉人陈XX。

审      判      长      谢清明

代理审判员      庞        敏

代理审判员      余        鑫

书      记      员      李X(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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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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