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永,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永,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吕XX,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X,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王XX,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何XX,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何XX、陈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王X、王XX、何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3)花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3)花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上诉人何XX。上诉人陈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上诉人陈XX。
审 判 长 谢清明
代理审判员 庞 敏
代理审判员 余 鑫
书 记 员 李X(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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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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