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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王X与重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扈X,重庆索*(万*)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长,重庆索*(万*)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XX公*。

法*代表人张X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上诉人张XX,王X因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人民法*(2014)云**初字第01479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

一审法*查*,2008年4月25日,原重庆市XX公**二被告签订房*出租合同,约定原重庆市XX公**云**XXX综合楼第二楼出租给二被告,房*租期5年,从2008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租金*年*为65000.00元,二被告已将5年*金*清。2013年5月31日租期届满*,二被告继续使用该房*。2013年12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函“你们承租的我司*合楼二楼已在2013年5月31日到期,请你们到我司*清超期房*费,并在收到函告后*天内搬走,交还房*钥匙,否则将强*关*收回房*”。同日,二被告以金*指休闲中心的名义向*告复函“接到通*后,金*指休闲中心立即采取行动,停止了营业。金*指与你方*订的房*合同于2013年5月31日到期之后,一直与你方*次协商,你方*前并未对金*指作出任**告,于*我方*直认为与你方**商**,所以我方*金*指又添置了设备设施**行了整改”。二被告收到原告函告后*搬出,并停止营业,之后*告打出该房*对外出租的广*。2014年3月16日,重庆XX受原告委托向*被告发函“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你未与出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也没有*回租赁房*,经*租人多次催要未果。现书面函告,请你在接到本函告后5日内交回租赁房*,并按照每平***月30元*格支*租金*房*完整交回出租人为止”。2014年3月31日,二被告以金*指休闲中心的名义向*告复函“金*指中心收到通*后,于2013年12月15日就立即停止营业,撤出了能*走的东*,并对贵公**出的通*作了回复,房*早已交给贵公*。对于*欠贵公***,金*指休闲中心从*说不给,而是我中心之前对房*部分进行了装修,还增添了不少设备设施,贵公**然收回房*给我中心带来不少损失,而贵公**我公**损失并未作出任**偿。我中心收到补偿后*立即付清欠贵公**房*”。另查*,2014年1月26日,原、被告曾*租赁房*的事情协商*。

还查*,2008年11月24日,原云**XX公**行清算,将其债权*务移交给原重庆市XX公*。2008年12月23日,原云**XX公**与原重庆市XX公**并,向*庆市工商*政管*局申*公**销登记。2009年1月6日,重庆市工商*政管*局准予原云**XX公**销登记。2010年3月29日,原重庆市XX公**更为重庆XX公*。二被告租赁的房*系原告所有,用于**金*指休闲中心。原告以租赁期到后*告不交回房*,致使原告房*不能*租,造成*告租金*失为由,要求法*:1.请求依法*决两被告交还租赁房*(云**双*XX)给原告。2.请求依法*决两被告从2013年6月1日起以租用面积计*,并按照每平**30元**租金*失到房*交付时*止。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2项*的租金*失变更为占有*用费。2014年8月4日,一审法*组织原、被告对租赁房*进行了交付,现租赁房*已交还原告。

被告王X、张XX辩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2008年4月25日由云**XX公**两被告签订的房*租赁合同,而重庆XX是1998年10月12日成*的,并非由九洲房*产开发有*公**更而来。两被告签订房*出租合同,租用XXX综合楼的门市,租期至2013年5月31日,以上均是事实。但租期届满*,原、被告双**然没有*立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被告继续使用,原租赁费*标准不变。2013年12月16日,被告已将租赁房*的钥匙交给了原告法*代表人张XX。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被告只支*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16日期间的租金。同时,双***续租时*头约定,被告对租赁房*进行了装修,花*38800.00元,该款应*原告补偿给被告。被告在原租赁期间添置的设施*备,原告也应*一并返还给被告,对此被告未提出反诉。

一审法*认为,2008年4月25日,二被告与原重庆市XX公**订房*出租合同后,原云**XX公**行清算,将其债权*务移交给原重庆市XX公*,两公**并后*云**XX公**销登记。2010年3月29日,原重庆市XX公**更为重庆XX公*。故原告系适格的诉讼主体。依法**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原、被告签订的房*出租合同是双**实意思表示,没有*反法*或法*的规定,合法**。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5月31日到期后,被告继续租用至2013年12月15日,原告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原、被告租赁期间届满**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按原合同支*租金,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013年12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二被告从*赁房*中搬出,并交还房*钥匙;且原告主张*被告至今未交还房*钥匙,房*一直未交付。二被告辩称其于2013年12月15日收到函后*搬出租赁房*,并已交还房*钥匙。为了证明*抗辩理由,二被告申*证人秦X出庭作证,证人陈*其系原金*指休闲中心登记的负责人,也是二被告的合伙人;其与被告王X一起将钥匙交给了原告。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的规定,二被告对主张*经*还房*钥匙负有*证责任,但其未举示书面证据,其申*一位证人秦X出庭作证,系孤证,且该证人与二被告有**上的利*关*,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故对二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原告要求二被告交还租赁房*,法*在审理过程*已将房*交还给原告。因原房*租赁合同到期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虽然对二被告继续使用该租赁房*提出过异议,但一直未解*合同。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未支*的租金,予以支*,但租金**原、被告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即65000.00元/年。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X、张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65000.00元/年*计*标准支*原告重庆XX公**2013年6月1日起至交付时(2014年8月4日)止的租金,即76397.26元(65000.00元/年÷365天×429天)。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90.00元,减半收取2395.00元,由原告重庆XX公**担1197.50元,由被告王X、张XX负担1197.50元。

张XX、王X不服,向*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一审判决,仅支*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15日的租金29383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为:一审法*认定事实错误,我方*2013年12月15日就已经*业,搬出了租赁房*,把钥匙还给被上诉人的法*代表人张XX了,被上诉人一直在对外出租,我们发函告知了其我们没有*用租赁房*的事实。2014年8月4日,一审法*通*我方*没有*知是交接房*,而是去核对有*需要搬走的物品,我方*认可是在那*交回房*。对2013年12月15日前的租金,我方*直认可,只是之前因为对我方**的消防户头没有*偿,所以没有*付。

被上诉人答辩称,虽上诉人在2013年12月15日不再营业,但上诉人一直没有*钥匙交还回来,我方*直没有*回房*,也因此一直没有**房*出租,2014年8月4日,在法*的主持下才收回房*,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本院在2014年11月16日组织双**现场进行了查*,上诉人也提交了争议房*在2014年8月4日的室内相*。对本院现场查*情况*上诉人提供的相*双**行了质证,上诉人称并未搬走室内物品,被上诉人称2014年8月4日法*主持交接后,上诉人还拿走了水**、扯坏了电线,该说法**审法*当场查*的情况*符,水**和*线均没有*破坏,房*内的现状和2013年8月4日的房*内情况*本一致。对一审查**上诉人租赁情况****来函件情况*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为:一、2013年6月1日到2013年12月15日,上诉人在房*到期后*续使用被上诉人的房*属于*么性质?二、2013年12月16日后,上诉人是否还在继续占用该房*?该房*空*的损失是否应*由上诉人承担?针对以上焦*,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一、2013年6月1日到2013年12月15日,上诉人在房*租赁到期后*续使用被上诉人的房*属于*么性质?

上诉人和*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5月31日到期后,被告继续租赁争议房*,原告未提出异议。2013年12月15日,被上诉人发函给上诉人明*告知不再将房*交由上诉人经*,并要求给付超期房*费。《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以上事实和**,应*定上诉人和*上诉人在2013年6月1日起建立了不定期租赁关*,而2013年12月15日,被上诉人解*了不定期租赁关*。上诉人应*按照原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准支*此期间的租金。双**此没有*议。

二、2013年12月16日后,上诉人是否还在继续占用该房*,房*什么时*交还给了被上诉人?该房*空*的损失是否应*由上诉人承担?

2013年12月15日,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的函后,当天停止营业。并且在2013年12月15日、2014年3月31日,上诉人两次书面答复被上诉人,第一次答复停业,第二次答复房*早已交给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认可其停业时*和*复,也承认上诉人停业几天后*已经*外招租,但称上诉人没有*还钥匙,所以房*并没有*回,仍由上诉人占用。双**于*房**发生了争议。从***交易**看,被上诉人并没有*证证明*租赁中交接钥匙时*要出具收条。因此,被上诉人以书面交钥匙收条为交房*据理由并不成*。上诉人停业后,被上诉人对房*进行了对外招租,应*视为被上诉人对该房*已经*际接收,且在2014年3月31日,上诉人的回函也明*告知其房*已经*还,被上诉人一直以未交还钥匙为由,称房*没有*收,该理由并不成*。诉讼中,2014年8月4日,一审法*打开房*,对房*进行了查*,并当面将房*交由被上诉人,并不是上诉人交回房*的时*。从*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现场查*情况,一审法*认定交房**为2014年8月4日不当。本院认定上诉人在2013年12月15日已经*业,并将房*交回了被上诉人,从*二天开始,上诉人就不再占有*上诉人的原出租房*。被上诉人的房*自2013年12月16日开始处于**状态,上诉人并没有*用该房,被上诉人称是上诉人仍然占用该房*成*不能*租而造成*失,没有***据证实,因此,被上诉人房*空*的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2013年12月16日起的房*占用费*失理由不充*,请求不能**。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二审中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和**查**新事实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云**人民法*(2014)云**初字第0147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王X、张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65000元/年*计*标准支*被上诉人重庆XX公**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为止的租金35260元(65000元/年÷365天×198天);

三、驳回被上诉人重庆XX公**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上诉人王X、张XX负担1105元,被上诉人重庆XX公**担12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9.93元,由被上诉人重庆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夏 川

审 判 员  刘*苹

代理审判员  杨XX

书 记 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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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3 16:00:00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7639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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