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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等与谭XX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XX,男。

原告张X,女。(已经去世)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XX,男。

被告谭XX,男。

被告谭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张X诉被告谭XX、谭XX、谭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6月3日去世,原告谭XX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死亡,其诉讼继承人原告谭XX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XX承担。

审判员  薛X

书记员  金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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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万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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