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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奚XX与陈XX,张X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奚XX,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XX,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谭XX,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焦XX,男,汉族,住万州区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奚XX与被告陈XX、张X、焦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XX、奚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奚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奚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XX、奚XX负担,经院长审批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谢革灵

人民陪审员  唐厚琴

人民陪审员  涂XX

书 记 员  喻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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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万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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