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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诉龚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女,汉族,48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锐,四川XX律师。

被告龚XX(又名龚XX),女,汉族,50岁。

原告周X诉被告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周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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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朱 莉

人民陪审员 王治琼

书 记 员 舒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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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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