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女,汉族,48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锐,四川XX律师。
被告龚XX(又名龚XX),女,汉族,50岁。
原告周X诉被告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周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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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朱 莉
人民陪审员 王治琼
书 记 员 舒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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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