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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和肖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XX,女,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务农,住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XX律师。

被告肖XX,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务农,住吉安县。

原告肖XX诉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XX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XX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肖 焰

书 记 员 章文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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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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