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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XX与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鲁XX,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陈敏,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熟华顺软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谢X,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XX与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华顺软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鲁XX于2014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鲁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79元,减半收取16239.50元由原告鲁XX负担。

审 判 长 石  兴  辉

审 判 员 胡    伟

代理审判员 海XX

书 记 员 曹XX(兼)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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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9 16:00:00

审理法院: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32479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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