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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曾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王*,上海*锦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曾XX。

原告张XX诉被告曾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用普通**,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XX经*院公*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张XX诉称,2013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上海*浦**区曹**金***、金*路**场地及其地上房*租给原告作停车*使用;租用期限5年,房*租金*年*民币(以下币种同)5万*,场地租金*亩每年32,000元;双****方*约,对方*****合同等。2013年6月23日,原告已将5万**账支*给被告作为场地订金,但被告至今未将场地交付原告使用,其行为已构成*约,故原告起诉至法*,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订金5万*。

被告曾XX未作答辩。

经*理查*,2013年6月23日,原告通*银行转账支*被告“场地订金”5万*。2013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上海*浦**区曹**金***、金*路**房*及场地租给原告作停车*使用;租用期限5年,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房*租金*年5万*,场地租金*亩每年32,000元,双**订合同时,原告向*告支*保证金5万*,余*在原告进场前,被告把场地围好、路*好后*清,双**致同意在2013年7月10日,如双**能*行合同算违约;合同有*期内,任**方*约,双******本合同,由此造成*经*损失,由违约方*责赔偿等。

审理中,原告表示根据被告出具的收据,涉案5万**“订金”,原告诉讼请求是建立在合同解*基础之上的。

以上事实,有《房*场地租赁合同》、收据、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的合同受法*保护。《房*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另约定双**致同意在2013年7月10日,如双**能*行本合同算违约。本案中,被告至今未能*付租赁标的物,也无证据表明*告未按约交付租赁标的物系原告原因所致,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原告主张**租赁合同具有*实和*同依据。合同解*后,被告再行占有*告支*的订金*去了合同依据,原告主张*还,本院予以支*。被告经*院公*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抗辩权*,本院可依法*决。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XX订金5万*。

负有***付义务的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第一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黄 政

人民陪审员  李*高

人民陪审员  戴XX

书 记 员  许XX

附:相***条文

一、《中华*民共和**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致,可以解*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合同的条件。解*合同的条件成*时,解*权*可以解*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后,尚*履行的,终*履行;已经*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并有**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文*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文*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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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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