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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女,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晓梅,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及其辩护人唐晓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贵州省XX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1982年9月,被告人谢X被分配到贵州省XX公司六队工作,1993年9月调到贵州省XX公司工作。从1997年7月起至2014年2月止,谢X担任贵州省XX公司出纳。

被告人谢X在担任凯里XX运分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从2007年3月开始,采用支取现金、将基本帐户资金转入个人帐户等手段,多次挪用贵州省XX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赌博违法活动。至2012年10月止,累计挪用贵州省XX公司公款XXX.63元。其中,2007年用支票支取现金的方法,4次挪用12000元;2008年用同种方法,6次挪用123000元;2009年用同种方法,12次挪用220000元;2010年用同种方法,7次挪用175000元;2011年用同种方法,11次挪用395000元;2012年用支票支配现金和转账的方法,6次挪用171705.63元。2013年9月27日,谢X归退还5000元。2014年2月25日,贵州省XX公司派人到货运分公司查账后通知谢X于2月28日去开会。谢X预感事情败露潜逃到海南省三亚市,后经家人劝说返回凯里。2014年3月6日,谢X退还5万元,次日又退还9万元,余款951705.63元至今不能退还。2014年3月9日,谢X主动向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职工升级审批表、户籍证明、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基本账户明细、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取款记录、收款收据;证人:潘XX、周某某、付X、柴XX、潘XX、龙XX、王某某、杨某、张某某、胡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是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谢X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便利,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能退还,其行为已侵犯了公共财产权利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X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X犯罪后在未被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认罪,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谢X退还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是,谢X有挪用公款从事赌博非法活动的情形,也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谢X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犯罪后的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唐晓梅提出的辩护意见中,认为谢X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的意见予以采纳;认为谢X是初犯,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不当,不予采纳。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2007年3月至2012年10月,谢X挪用公款的行为始终处于连续状态,是连续犯。对于连续犯不能以初犯论;建议按照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方法量刑,对谢X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意见亦不正确,不予采纳。首先,谢X所犯之罪不是量刑改革的罪名,不能够按照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方法对谢X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进行法律评价评价。其次,谢X虽然具有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但其不能退还的公款数额与其挪用公款的数额相比差距大,犯罪造成的损失没有得到有效挽回,社会危害性没有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大,法律评价结果就会有失公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谢X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51705.63元,发还被害单位贵州省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XX

人民陪审员  杨正芳

人民陪审员  杨锦平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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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凯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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