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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红梅与李凯、朱玉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夏红梅。

委托代理人巫杰,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凯。

被告朱玉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分公司,住江苏省启东市公园北路1063号。

负责人盛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鑫辉,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红梅与被告李凯、朱玉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乔东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红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

审判员 陈 祥

书记员 熊正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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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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