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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周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沭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XX,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周X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诉被告周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韩XX负担。

审判员  卓XX

书记员    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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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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