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法院
原告:宁**XX公*,住所地安*省宁**。
法*代表人:宋XX,总经*。
委托代理人:张*,周*华*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株洲市XX厂,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代表人:龙XX,董*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XX公**被告株洲市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XX公**2015年1月2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据为由申*撤诉,符*法*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宁**XX公**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2951元,由原告宁**XX公**担;保全*2054元,由于*立保全*行案件,退回给原告宁**XX公*。
审判员 胡**
书记员 杨 曼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列范*:
。。。。。。
(五)准许*者不准许*诉。
。。。。。。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9 16:00:00
审理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标 的:590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