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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公司与株洲市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国市人民法院

原告:宁**XX公*,住所地安*省宁**。

法*代表人:宋XX,总经*。

委托代理人:张*,周*华*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株洲市XX厂,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代表人:龙XX,董*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XX公**被告株洲市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XX公**2015年1月2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据为由申*撤诉,符*法*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宁**XX公**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2951元,由原告宁**XX公**担;保全*2054元,由于*立保全*行案件,退回给原告宁**XX公*。

审判员  胡**

书记员  杨 曼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列范*:

。。。。。。

(五)准许*者不准许*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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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9 16:00:00

审理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标      的:590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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