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法院
原告:肖X,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宁国市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东XX,组织机构代码:153XXXX2894-8。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诉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X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X以另行补充案涉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肖X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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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