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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X、李X、李X与李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李X,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邹XX,女,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XX、李X、李X与被告李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XX、李X、李X于201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XX,李X,李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XX,李X,李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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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标      的: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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